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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高华鑫与王乐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华鑫,王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54号申请人:高华鑫。法定代理人:高月星,汉族。被申请人:王乐。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乐驾驶的无牌轻型厢式货车(保全金额2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无牌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洪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