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高华鑫与王乐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华鑫,王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54号申请人:高华鑫。法定代理人:高月星,汉族。被申请人:王乐。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乐驾驶的无牌轻型厢式货车(保全金额2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无牌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洪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