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执民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永平与李方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平,李方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2587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平,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方国。陈永平与李方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甬象徐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李方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陈永平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方国短期内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平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258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 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