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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欧阳俊凡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俊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涟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俊凡,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4年4月26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勇军,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4)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俊凡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2015年2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次。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京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俊凡及其辩护人刘勇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欧阳俊凡在娄底市爱情公寓一房间内贩卖1克冰毒给吸毒人员谢某,得赃款500元。2、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欧阳俊凡在娄底市莫林风尚酒店附近贩卖5克冰毒、0.5克麻古给吸毒人员谢某。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欧阳俊凡在娄底天鸿宾馆准备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谢某时被涟源市公安局桥头河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5.2854克冰毒及0.7624克麻古,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综上,被告人欧阳俊凡共贩卖冰毒11.2854克、麻古1.2624克。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谢某、严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辨认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欧阳俊凡的供述和辩解,认为被告人欧阳俊凡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欧阳俊凡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九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欧阳俊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及量刑建议均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欧阳俊凡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欧阳俊凡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欧阳俊凡在娄底市爱情公寓一房间内贩卖1克冰毒给吸毒人员谢某,得赃款500元。2、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欧阳俊凡在娄底市中心医院附近的莫林风尚酒店附近贩卖5克冰毒、0.5克麻古给吸毒人员谢某。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欧阳俊凡在娄底关家脑天鸿宾馆准备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谢某时被涟源市公安局桥头河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5.2854克冰毒及0.7624克麻古,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综上,被告人欧阳俊凡共贩卖冰毒11.2854克、麻古1.2624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娄)公(物)鉴(理化)字(2014)133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2014年4月26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欧阳俊凡处缴获的白色晶体净重5.28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状物品净重0.7624克,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10日,谢某打欧阳俊凡的电话说要购买毒品,在娄底市爱情公寓一房间内欧阳俊凡购卖了1克冰毒给谢某,当时因谢某身上的钱都开房放了押金,后谢某把房间让给了欧阳俊凡,押金条里有500元的押金;2014年4月的一天,谢某在娄底市中心医院附近的莫林风尚酒店附近从欧阳俊凡处购买了5克冰毒、0.5克麻古;2014年4月25日,谢某在娄底市关家脑天鸿宾馆4楼开了间房,当时欧阳俊凡和谢某在一起吸毒,吸完毒后,谢某说要到欧阳俊凡处购买5克冰毒和5粒麻古,后欧阳俊凡与谢某准备交易时,欧阳俊凡被公安民警抓获。3、证人严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的一天,严某和欧阳俊凡一起到娄底市万豪旁边的爱情公寓的一房间内玩,当时严某看到欧阳俊凡和谢某在吸毒,后严某还看见谢某拿了一张押金条给欧阳俊凡。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证明,2014年4月26日,涟源市公安局桥头河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欧阳俊凡处扣押两小包白色晶体物、两小包红色片状颗粒。5、通话详单证明,2014年4月,被告人欧阳俊凡与谢聘婷的通话情况。6、辨认笔录证明,谢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给她的欧阳俊凡。7、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欧阳俊凡出生于1975年10月19日等基本情况。8、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4月26日,涟源市公安局桥头河派出所民警在娄底市关家脑天鸿宾馆内将被告人欧阳俊凡抓获。9、被告人欧阳俊凡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10日,欧阳俊凡在娄底市爱情公寓一房间内贩卖了1克冰毒给吸毒人员谢某,因当时谢某没有钱,谢某就把房间让给了欧阳俊凡,开房的500元押金当作了购买毒品的钱;2014年4月的一天,谢某打电话给欧阳俊凡要购买毒品,后欧阳俊凡在娄底市莫林风尚酒店附近贩卖了5克冰毒、0.5克麻古给谢某;2014年4月25日,谢某打欧阳俊凡电话,要欧阳俊凡到天鸿宾馆去吸毒,吸完毒后,谢某说要到欧阳俊凡处购买5克冰毒和5粒麻古,后欧阳俊凡与谢某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俊凡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俊凡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欧阳俊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欧阳俊凡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俊凡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欧阳俊凡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俊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周桂林审 判 员  谭 辉人民陪审员  黄文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元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