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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行非审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熊伯均交出土地的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熊伯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非审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鞠广,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长。被执行人熊伯均,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国土[行政决定](2014)3号《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责令熊伯均交出土地的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进行了审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6)530号文批准,决定征收沙坪坝区原西永镇香蕉园村尹家湾社部分集体土地作为西部新城(微电子园四期)规划建设用地,熊伯均在原西永镇香蕉园村尹家湾社有占地面积292.61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41.91平方米)、建筑面积315.07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在渝府地(2006)530号文批准的土地征收范围内。2006年7月31日,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作出并公告了《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西部新城规划建设微电子园四期征收土地的公告》。2013年9月19日,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向熊伯均送达了《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关于熊伯均户拆迁安置方案的说明》。在征地过程中,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与熊伯均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熊伯均一直没有交出土地。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于2014年6月13日向熊伯均送达了《关于征地拆迁财产核实告知书》���于2014年6月17日向熊伯均送达了《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征地拆迁财产补偿领款及房屋安置通知书》、《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限期交地通知书》,熊伯均未领取相关款项及选房,也未交出土地。2014年6月25日,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熊伯均送达了《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熊伯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2014年7月4日,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责令熊伯均交出土地的决定》,决定:限熊伯均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其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原西永镇香蕉园村尹家湾社集体土地范围内(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6)530号文批准征收范围内)占地面积292.61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41.91平方米)、建筑面积315.07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交出所占用的292.61平方米土��。熊伯均于2014年7月7日收到该决定后,未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亦未履行交出土地的义务。2014年8月22日,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熊伯均送达了沙国土资源催告字(2014)3号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熊伯均在履行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遂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针对被申请人熊伯均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的规定,且能够满足被申请人熊伯均征地后住房品质提高、生活水平改善的需要,没有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熊伯均在征地方已经提供合法安置补偿保证的情况下拒绝与征地安置补偿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和拒绝履行交地义务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征地工作的开展,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的沙国土[行政决定](2014)3号《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责令熊伯均交出土地的决定》并无不当。该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沙国土[行政决定](2014)3号《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责令熊伯均交出土地的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湛毅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人民陪审员  周行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鸿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