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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卧龙区轧花总厂与高立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卧龙区轧花总厂,高立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284-1号原告卧龙区轧花总厂。被告高立乾,男,汉族,住南阳市长江路。本案在审理原告卧龙区轧花总厂与被告高立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叶厚献审判员  娄 炳审判员  谢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祁白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