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2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卧龙区轧花总厂与高立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卧龙区轧花总厂,高立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284-1号原告卧龙区轧花总厂。被告高立乾,男,汉族,住南阳市长江路。本案在审理原告卧龙区轧花总厂与被告高立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叶厚献审判员 娄 炳审判员 谢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祁白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