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洪明与牛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明,牛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83号原告刘洪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明诉被告牛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明于2015年2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明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4元,由原告刘洪明负担。审判员 徐建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