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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立保字第0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马书堂与焦国强、高冬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080-1号申请人马书堂。被申请人焦国强。被申请人高冬旦。2015年2月1日23时30分许,被申请人焦国强驾驶被申请人井陉县小作镇东高家庄村高冬旦的冀A×××××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井陉县陉山大道由东向西驶入202省道60KM+550M路段时,与申请人马书堂撞为重伤。2015年2月16日,申请人马书堂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焦国强驾驶被申请人高冬旦所有的冀A×××××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树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