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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坤艳申请封军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坤艳,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刘坤艳,女,汉族,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封军,地址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刘坤艳申请封军婚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浑民一初字第755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封军应支付申请人刘坤艳案款44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在江源工作,其工资在江源,委托至江源已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8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万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