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法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彭晶晶与李瑞和、吴成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晶晶,李瑞和,吴成望,曾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彭晶晶,农民。被执行人李瑞和,农民。被执行人吴成望,居民。被执行人曾跃进,居民。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的彭晶晶与李瑞和、吴成望、曾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冷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瑞和、吴成望、曾跃进应偿还申请人彭晶晶借款本金95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申请执行费1437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瑞和、吴成望、曾跃进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彭晶晶亦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冷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审 判 员 肖志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献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