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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保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舒鹏与重庆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鹏,重庆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保字第00008-1号申请人舒鹏,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重庆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龙现居委南陵路。法定代表人赵永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舒鹏与被申请人重庆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资产。2015年2月16日,申请人舒鹏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000000元资产的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舒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000000元资产的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泽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溢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