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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一终字第0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超俊与张开忠、李晓瑞等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超俊,李晓瑞,李新勇,李英,张开忠,李继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终字第01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超俊,男。委托代理人:王立峰,安徽省临泉县司法局陶老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军,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瑞,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勇,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英,女。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歌,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开忠,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继才,男。上诉人王超俊因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2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22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本院退还给王超俊。审 判 长 姚 斌代理审判员 刘 媛代理审判员 关 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婉璐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