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执字第1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华浩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华浩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123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徐州华浩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工业园(徐塘马场村)。法定代表人刘思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华浩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审理终结,因被执行人徐州华浩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因处置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因处置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邳执字第12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苗苗邳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止、终结审批表(2014)邳执字第123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州华浩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中止、终结理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因处置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承办人2015年2月16日合��庭意见本案终结执行。年月日分管局长意见年月日局长意见年月日分管院长意见年月日备注合议庭笔录(2014)邳执字第1237-1号时间:2015年2月16日地点:执行局执行长:姚银执行员:路爱祥承办人:刘洋记录:郭梦楠姚:现在我们合议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州华浩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先发表意见。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因处置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可以���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我的意见是:本案终结执行。路: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本案终结执行。姚: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本案终结执行。合议庭最后意见:本院(2014)邳执字第12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合议庭成员签字:执行谈话笔录(2014)邳执字第1237-1号时间:2015年2月16日地点:执行局执行员:刘洋记录:郭梦楠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你申请执行徐州华浩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因处置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你还能提供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吗?农商行: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了。我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鉴于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如果你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你是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农商行:我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你看看笔录签字。农商行: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