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0号原告金某某,男,汉族。被告谭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以原、被告已协商办理了离婚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