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华商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士不锈钢锻造厂与徐州市贝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士不锈钢锻造厂,徐州市贝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华商初字第00009号原告江阴市华士不锈钢锻造厂,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八村东北巷***号。投资人王伟,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峰,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贝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总经理。江阴市华士不锈钢锻造厂(以下简称锻造厂)与徐州市贝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莱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教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锻造厂的投资人王伟及委托代理人王亚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贝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锻造厂诉称:他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他向贝莱公司提供锻件。2014年8月5日,贝莱公司确认结欠他货款1509570.55元。后经他公司多次催讨,被告拒不给付欠款。为了保护他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509570.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8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贝莱公司邮寄答辩状辩称:首先对于他公司与原告之间承揽加工业务这一事实不予否认,并且双方已经就所欠货款进行了对账,对于原告起诉所欠金额1509570.55元货款没有异议。鉴于他公司目前资金确实困难,并且原、被告双方也一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请求将逾期利息予以扣除,以减轻他公司压力。请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锻造厂与贝莱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12年至2013年,贝莱公司与锻造厂先后签订六份《锻件订购合同》,价款总计5449141.35元。锻造厂按约交付了货物,贝莱公司支付货款3939570.80,尚结欠1509570.55元。2014年8月1日,锻造厂向贝莱公司发送《企业对账函》,要求贝莱公司确认结欠的货款金额。2014年8月5日,贝莱公司确认结欠锻造厂货款1509570.55元,并在《企业对账函》上签字盖章。后贝莱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项。2014年12月29日,锻造厂向本院提起诉讼,形成此诉。以上事实有《锻件订购合同》、企业对账函、答辩状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贝莱公司结欠锻造厂共计1509570.55元定作款项事实清楚,有《企业对帐函》及锻件订购合同等予以证明,贝莱公司也予以了确认。锻造厂要求贝莱公司支付定作价款及该款自欠款确定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贝莱公司请求将逾期利息予以扣除,因锻造厂未予同意,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州市贝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华士不锈钢锻造厂定作价款1509570.5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8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90元(江阴市华士不锈钢锻造厂已预交),由徐州市贝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华士不锈钢锻造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