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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爱平与刘博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平,刘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杨爱平,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博峰,男。本院在执行杨爱平申请执行刘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博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柏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