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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林某某,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以被告死亡为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煜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