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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兴华诉被告唐章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华,唐章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473号原告徐兴华,男,汉族,52岁。被告唐章军,男,汉族,35岁。原告徐兴华诉被告唐章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兴华撤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玉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