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兴华诉被告唐章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华,唐章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473号原告徐兴华,男,汉族,52岁。被告唐章军,男,汉族,35岁。原告徐兴华诉被告唐章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兴华撤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玉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