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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郝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郝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系刘某某之子。被申请人郝某某,男,现年26岁,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2015年2月7日6时40分,被申请人郝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汉阴县城关镇西大桥自南向北行驶至汉阴县城关镇西大桥中段,撞上道内停放的垃圾车,造成申请人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刘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郝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成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郝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法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小杰审 判 员  李 璐代理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琛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