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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诉保字第0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洪标与秦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诉保字第00097-1号申请人:洪标,男,回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秦顺,男,回族,1992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亳诉保字第00097号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于次日查封秦顺的皖S×××××、皖S×××××小型汽车两辆,并轮候查封秦顺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并提供纪辉的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和尹美玲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以及胡晓辉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现洪标提出用李敏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置换提供担保的纪辉的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纪辉的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产的查封;二、查封李敏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冯 华审判员 怀 峰审判员 徐全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