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安徽古南丰酒业有限公司与张爱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古南丰酒业有限公司,张爱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359号原告:安徽省古南丰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仕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庭松,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辰,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敏,男,成年,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原告安徽省古南丰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爱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张爱敏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我县境内,故本院对��案被告张爱敏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