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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肥子与朱旺、付景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肥子,朱旺,付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肥子,农民。被执行人朱旺,农民。被执行人付景春,农民。本院在执行王肥子与朱旺、付景春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付景春主动履行11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其余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不再追偿,予以放弃,应由朱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405元由申请人承担,本案收执行费1625元,双方再无任何纠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