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骆地芬,钱鹏等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地芬,林依珍,钱婷,钱鹏,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6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骆地芬上诉人(一审原告)林依珍上诉人(一审原告)钱婷上诉人(一审原告)钱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善德,局长。上诉人骆地芬、林依珍、钱婷、钱鹏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九法行初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骆地芬、林依珍、钱婷、钱鹏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2013年7月20日强拆自己位于九龙坡区石桥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上诉人骆地芬、林依珍、钱婷、钱鹏所称的石桥铺老街323-2房屋实际是依附于石桥铺老街323房屋的无证建筑。石桥铺老街323房屋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正富,该房屋旁无证建筑经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石桥铺街道办事处联合调查并公示,使用人为王正富。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现上诉人对石桥铺老街323房屋旁无证建筑部分被拆除提起诉讼,仅凭未经民事司法审查确认的《住房扩建协议书》,不能证明其对石桥铺老街323房屋旁无证建筑拆除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骆地芬、林依珍、钱婷、钱鹏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骆地芬、林依珍、钱婷、钱鹏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骆地芬、林依珍、钱婷、钱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琦代理审判员 乐巍代理审判员 曹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