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女,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无前科。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湛江市坡头区检察院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湛江市坡头区检察院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坡检刑诉(2014)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初,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他人获悉被害人詹某某是独身老人,且经济能力较好,便与被告人陈某乙合谋以“相亲谈婚”名义骗取詹某某的财物。同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二人一起窜到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华里村詹某某家中与被害人詹某某“相亲”,陈某乙假扮相亲对象,并谎称自己名叫“陈亚莲”陈某甲假扮“陈某乙”的大嫂,随后陈某乙打电话给詹某某,谎称同意与詹某某结婚,詹某某信以为真。2013年10月8日期间陈某甲、陈某乙以需要“结婚礼金购置嫁妆”或者“做生意”等名义,骗取詹某某的钱财合计人民币113000元,具体事实如下:2013年10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吴川市梅录的一间饭店内,以上述名义骗取詹某某的人民币6000元。2013年10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又以上述名义骗取詹某某汇款40000元到“梁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为60591103XXXXXXXXXX);接着骗取詹某某分二次共汇款59000元到“梁金贤”的农村信用社账户(账号为8001000XXXXXXXXXX)。2003年10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又以上述名义骗取詹某某分二次共汇款8000元到“梁某某”的上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12月23日、25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家属代其二人退清上述赃款。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3000元,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二被告人各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3)证人龙某、邓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5)侦查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方位示意图;(6)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7)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8)被害人詹某某出具的谅解书;(9)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10)吴川市公安局振文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和无犯罪前科证明材料;吴川市公安局塘缀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乙的户籍证明和无犯罪前科证明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3000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已全部退清赃款归还给被害人,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郑兴群审判员 陈 夏审判员 龙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人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