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执复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韩国兴、余巧妹等与宜兴市韩氏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兴,余巧妹,张嬿,张芸,宜兴市韩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复字第0033号申请复议人(原异议人)韩国兴。委托代理人余力,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余巧妹。申请执行人张嬿。申请执行人张芸。被执行人宜兴市韩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分归路。法定代表人韩国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太贵,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韩国兴因申请执行人余巧妹、张嬿、张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韩氏工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不服宜兴市(2014)宜执异字第0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韩国兴以与申请执行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复议人韩国兴申请撤回复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国兴撤回执行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晓敏审判员 俞 彤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婷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