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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尹士朝与孙中义、孙振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士朝,孙中义,孙振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030-1号申请人尹士朝。被申请人孙中义。系事故车辆冀A×××××的驾驶人。被申请人孙振奇。系事故车辆冀A×××××的所有人。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赵民保字第0003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孙中义驾驶的冀A×××××号仓栅式货车。现被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中义驾驶的归孙振奇所有的冀A×××××号仓栅式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