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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4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宝丰县农业银行与李自亚、张占克、王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县农业银行,李自亚,张占克,王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415-3号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姬中生,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自亚,男,汉族,1984年2月4日生。被执行人张占克,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生。被执行人王晓娟,女,汉族,1980年2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2014)宝民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宝丰县农行判决书诉李自亚、张占克、王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自愿和解。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行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该案执行结案。本院认为宝丰县农业银行撤回对上诉三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宝民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增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连帝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