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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孟宪国与范国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国,范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孟宪国,男,汉族。被执行人:范国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宪国与被执行人范国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私下已履行涉案法律义务,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岛县人民法院(2013)长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锡文审判员  姚 武审判员  吴忠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西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