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武建军与杨建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军,杨建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武建军,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被告:杨建有,男,汉族,现年51岁,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军诉被告杨建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建军负担。审判员 张春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占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