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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施淑军与蒋松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淑军,蒋松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218号原告:施淑军。委托代理人:楼晓航,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松其。原告施淑军与被告蒋松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令被告蒋松其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2日,被告蒋松其向原告施淑军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为10日,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至今,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松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施淑军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被告蒋松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