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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何东与湖南永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贺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东,湖南永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贺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3号原告何东,男。被告湖南永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贺利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东诉被告湖南永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贺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臣晖人民陪审员  宋永辉人民陪审员  邓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