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何东与湖南永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贺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东,湖南永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贺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3号原告何东,男。被告湖南永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贺利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东诉被告湖南永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贺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臣晖人民陪审员 宋永辉人民陪审员 邓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