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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辖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谢亮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谢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辖初字第00034号原告王建华。被告谢亮,系江阴市青阳子焓五金厂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南沿河**号。本院于2015年01月12日受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谢亮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坤复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建华诉称,2014年3月起,其多次供给谢亮CPE、钛白粉塑料粉粒,截止2014年11月,货物价款总计82562元,对方仅付货款1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其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判令谢亮支付买卖货款等。谢亮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买卖纠纷中,约定由货品检验机构或可证明产品来源的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相应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未有书面合同。王建华提供了送货单等证据。谢亮提供了产品包装袋照片、未提供管辖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未有书面合同,未书面约定管辖,被告谢亮的住所地在江阴市,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谢亮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谢亮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谢亮负担8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坤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