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百里通石材有限公司与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百里通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深圳市百里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江继勇。委托代理人曹瑞丽,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莉,广东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表人伍兴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百里通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百里通石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百里通石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深圳市百里通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百里通石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浮市百里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62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10元,由原告深圳市百里通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国灿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人民陪审员 姚秀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温镕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