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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钮怀安与陈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怀安,陈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46号原告:钮怀安,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雷,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钮怀安诉被告陈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万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钮怀安诉被告陈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怀安撤回对被告陈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