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黄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黄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8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刘耀柄,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某,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8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王然亮,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1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化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耀柄、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然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因其妻子黄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偷情而心生愤恨。2014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邵庄村温馨如家宾馆XXX房间将被害人赵某甲打伤后,逼迫被害人赵某甲写下10万元的借条,并写下“钱未还完之前,赵某甲的豫AL6E**桑塔纳轿车交由黄某某管理使用”的协议,随后赵某某将豫AL6E**桑塔纳轿车开走。破案后,豫AL6E**桑塔纳轿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借条及补充协议、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敲诈勒索罪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是,被告人赵某某的敲诈勒索行为系未遂,且系自首,被害人赵某甲有过错在先,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是,被告人黄某某的敲诈勒索行为系未遂,且系从犯,被害人赵某甲有过错在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因其妻子黄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有婚外情而心生愤恨。赵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利用赵某甲来郑州找黄某某之机,与黄某某预谋向赵某甲勒索财物。当日20时许,赵某某、黄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邵庄村温馨如家宾馆XXX房间将被害人赵某甲打伤后,逼迫被害人赵某甲写下10万元的借条,并写下“钱未还完之前,赵某甲的豫AL6E**桑塔纳轿车交由黄某某管理使用”的协议,并让人将豫AL6E**桑塔纳轿车开走。之后,赵某某拨打110报警谎称赵某甲强奸黄某某。民警赶到宾馆将三人带至公安机关调查后,赵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了其二人敲诈勒索事实。现豫AL6E**桑塔纳轿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赵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下列经举证、质证,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2014年8月27日,其与黄某某联系到郑州见面。其到郑州后在花园路魏河桥附近的如家快捷酒店开了XXX房间等候黄某某。19时50分许,黄某某来到XXX房间,进来就向其要钱并哭诉家庭比较困难。不久,有人敲门,黄某某将门打开后赵某某和其他几个人来到房间并对其实施殴打。赵某某强迫其在一张欠条上签字。其看到内容是欠黄某某10万元就不愿意签字。赵某某就威胁如果不签字就继续殴打,其被迫无奈就签字了。随后,赵某某又让其写了一个补充协议,内容是“车牌号是豫AL6E**的桑塔纳轿车,在未还清欠款之前,车辆的管理和使用权归黄某某。”之后,赵某某让其朋友先将车辆开走,又让黄某某将上衣扣子解开一个拍了照片。2.证人翟某某的证言,2014年8月27日,赵某某给其打电话称发现妻子黄某某与别人偷情,要去开房。赵某某想去出出气并要求其一起过去。18时许,其走到杨君刘村东头路南时看到张某某和梁某某在修电动车,遂邀请这二人一起去帮忙。其三人与赵某某见面后,跟着赵某某来到宾馆。赵某某将房间门撞开后进去了。其在外面听到赵某某骂人的声音就进去了,看到赵某某在殴打赵某甲。赵某甲在被打期间一直不敢还手,其也就没有往前凑。后来,赵某某要求赵某甲在事先准备好的欠条上签字,又让赵某甲用车抵押。赵某某将赵某甲的车钥匙交给其,其就开车走了。证人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与翟某某的证言相一致,能相互印证。3.郑州人民医院于2014年8月28日出具的诊断证明、急诊病历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赵某甲被殴打导致头面部、背部、双侧上肢外伤。4.欠条、补充协议已被公安机关拍摄照片存卷佐证。5.经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及证人翟某某辨认,郑州市金水区邵庄村温馨如家酒店XXX房间为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对被害人赵某甲敲诈勒索的地点,有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在卷佐证。6.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系成年人,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8.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9.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014年7月份,其发现妻子黄某某与赵某甲有感情问题,赵某甲还欠黄某某钱款,因而非常愤怒,遂一直想让赵某甲弥补其经济和感情损失。2014年8月27日15时许,黄某某给其打电话称赵某甲要来郑州见面。其就让黄某某将赵某甲约出来让其出出气。黄某某于18时许告知其赵某甲在郑州市邵庄村温馨如家快捷酒店XXX房间开了房。其便让黄某某过去,还约了朋友翟某某过去帮忙。19时许,其与黄某某见面后,翟某某带着两个朋友也过来了。黄某某进入快捷酒店,其和几个朋友跟在后面。在黄某某进入房间5分钟后,其听到里面有吵架声和可、哭声,便冲进房间。其在房间内对赵某甲进行殴打,强迫赵某甲在其事先准备的十万元借条上签字。其后来又让赵某甲写了补充协议,内容是在赵某甲还款以前将赵某甲的桑塔纳轿车抵押,管理使用权由黄某某享有。随后,其让朋友将赵某甲的桑塔纳轿车开走,自己拨打110报警谎称赵某甲强奸了黄某某。警察来后将其与黄某某、赵某甲都带到了公安机关。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相一致,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要挟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赵某某虽在案发后拨打110报警,但其目的不是主动投案接受司法机关处理,而是欲利用警察力量整治被害人赵某甲,故其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条件,该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有过错且敲诈勒索系未遂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因被害人赵某甲与黄某某有婚外情而产生愤恨,引起报复欲望,被害人赵某甲对本案发生有明显过错,且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该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系从犯的辩护理由,经查,本案二被告人共同预谋实施敲诈勒索且分工明确,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故该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二被告人的敲诈勒索行为系未遂,可减轻处罚。本案在量刑时主要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3.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4.被害人赵某甲对本案发生有明显过错,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5.被害人赵某甲已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且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瑞人民陪审员 赵 秀 珍人民陪审员 李 秀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丽丽(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