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秀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河南省亚龙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李东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亚龙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秀催字第19号申请人:河南省亚龙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杰。申请人河南省亚龙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9日发出公告(《人民日报》于2014年11月25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1818122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5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29日,出票金额3万元,出票人浙XX钢板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浙XX彩薄板有限公司,付款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亚龙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平审 判 员 梅 永 根人民陪审员 郑 水 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月 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公告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申请人河南省亚龙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票号31300051/31818122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5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29日,出票金额3万元,出票人浙XX钢板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浙XX彩薄板有限公司,付款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嘉秀催字第1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亚龙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请张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