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0日投案,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初起,被告人王某先后在本市江东区甬港南路豪门国际水会停车场旁宿舍楼的三楼及豪门国际水会休息大厅开设赌博游戏厅。该赌博游戏厅设有三台赌博机,并雇佣张某、赵某、邵某、尹某、程某、郑某、耿某(均另案处理)望风、看场子和负责上下分及收银。至2014年5月6日被查获,该赌场共获利人民币3万元左右。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程某、郑某、耿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营业收入表、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犯罪工具:黑色腰包一个及游戏机三台、查扣的营业款人民币八千七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谢红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贝琼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