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加明与唐玉高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加明,唐玉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54号申请人:曹加明。被执行人:唐玉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公证处(2014)皖天公证字第1692号具有强制执行力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唐玉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玉高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唐玉高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唐玉高在银行有存款;杨琴与唐玉高系夫妻关系,杨琴在银行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唐玉高、杨琴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花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