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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王得民、孟甲、孟凡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王得民,孟甲,孟凡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853号原告王卫东,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玉中,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得民,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孟甲,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凡松,男。被告孟凡松,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诉被告王得民、孟甲、孟凡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东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4元,由原告王卫东负担。审 判 长  刘 奇审 判 员  杨松华人民陪审员  孙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