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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执加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容洪佳与罗惠群、周俭雄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洪佳,罗惠群,周俭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加字第6号申请人:容洪佳。被申请人:罗惠群。委托代理人:何鉴新,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俭雄。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申请追加罗惠群为(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352号案被执行人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以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容洪佳撤回本案的追加申请。审 判 长  吴晓岚人民陪审员  黎燕华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建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