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旭化学试剂试验用品有限公司与无锡阿路米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华旭化学试剂试验用品有限公司,无锡阿路米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无锡市华旭化学试剂试验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清路697号。法定代表人沈建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哲,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阿路米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汤金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华旭化学试剂实验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阿路米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华旭化学试剂实验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华旭化学试剂试验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华旭化学试剂试验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557元,由原告无锡市华旭化学试剂试验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嘉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