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复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盛世家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宁点石置业有限公司、王明山、孙晓萍、张永明、王善斌担保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复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红宝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江苏英特玻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连云港翔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盛世家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宁点石置业有限公司、王明山、孙晓萍、张永明、王善斌担保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红宝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江苏英特玻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连云港翔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盛世家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宁点石置业有限公司、王明山、孙晓萍、张永明、王善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房产正在评估,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5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