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绩民一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胡恕贵与张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恕贵,张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137号原告:胡恕贵,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委托代理人:汪佑平,安徽省绩溪县泰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华,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板桥头乡。本院审理原告胡恕贵诉被告张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恕贵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恕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恕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正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