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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石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郭术益与郭术敬、刘玉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术益,郭术敬,刘玉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石民初字第76号原告:郭术益,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程学勇,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术敬,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李京俐,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金勇,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娥,女,约50岁,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术益与被告郭术敬、刘玉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术益撤回对被告郭术敬、刘玉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术益承担。审 判 长  李长顺人民陪审员  李德福人民陪审员  曹贻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佳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