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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虞朝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虞朝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57-2号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新光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虞云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小伟,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朝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虞朝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6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楼宇栋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俊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