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裴世厚与周忠文、孔庆明、梁天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世厚,周忠文,孔庆明,梁天凯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商初字第132号原告:裴世厚,男,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代理人:李庆泉,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朴世龙,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忠文,男,蒙古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孔庆明,男,满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梁天凯,男,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世厚诉被告周忠文、孔庆明、梁天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世厚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世厚撤回对被告周忠文、孔庆明、梁天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巨 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新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