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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秀荣等与山东中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郑新春提供劳动者受害者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荣、薛阳阳、薛玉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荣、薛阳阳、薛玉翠被执行山东中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郑新春申请执行人王秀荣、薛阳阳、薛玉翠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郑新春提供劳动者受害者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伟审判员  李明昌审判员  袁留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