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执字第0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武平申请被执行蒲城华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启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武平,蒲城华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启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蒲执字第00141-1号申请执行人韩武平,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雅荷花园中单元****室。被执行人蒲城华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城县翔村乡渭清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万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启运,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上王镇张王村*组。韩武平申请执行蒲城华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启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武平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6月24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元��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计至付清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执行费32400元,以上各项合计3047800元(未含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因其处置期限较长,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结果结束后,本案予以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斌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