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君彩与袁彦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君彩,袁彦秋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君彩,女,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农民,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郭淼淼,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系申请人之女。被申请人袁彦秋,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申请人君彩因与涉事故的车牌号为冀E8F1**小型轿车所有人袁彦秋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且接事故处理单位将于五日内解除对事故车辆扣押的告知,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彦秋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8F1**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1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袁彦秋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8F1**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君彩负担,申请人君彩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贾重建审 判 员 赵胜法代理审判员 赵丽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