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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满红与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满红,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刘满红,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法定代表人喻施桥,该中心主任。原告刘满红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大仁健康养老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维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满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满红诉称,我于2011年为被告的设施进行改建、维修,被告拖欠我工程款107000元;我于2012年为被告的设施进行改建、维修,被告拖欠我工程款45000元;被告共计拖欠我工程款152000元;被告于2013年给付我工程款32000元,剩余120000元,被告拒绝给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我工程款120000元。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为被告的设施进行改建、维修,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07000元;原告于2012年为被告的设施进行改建、维修,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45000元;被告于2013年2月5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的内容为:今有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欠刘满红工程款152000元(其中2011年欠107000元,2012年欠45000元),经手人王秀琴。被告于2013年给付原告工程款32000元,剩余120000元,被告拒绝给付原告。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20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形成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为被告的设施进行了改建和维修,在工程完工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该笔债权的形成,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当予以确认。因被告未及时清偿拖欠的12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给付原告刘满红工程款一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