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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鲁忠虎、屈夭女申请执行金秀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忠虎,屈夭,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鲁忠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屈夭女,女,汉族。被执行人金秀男,男,朝鲜族。申请执行人鲁忠虎、屈夭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洋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金秀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次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金秀男交纳执行款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洋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建民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坤